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2021年省级财政安排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预算9090万元。此次公示资金分配方案8090万元,具体资金方案如下:
一是采用因素法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6390万元,用于支持地方供销社综合改革。重点支持:基层社示范社改造建设;供销社系统农资、农副产品流通设施和经营网点建设,电子商务、信息服务应用推广;县级供销社拓展综合性为农服务,开展农事托管服务,新型经营主体代理代办、管理咨询等服务,促进和带动县域农业社会化服务。按照《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川财建〔2020〕408号)规定,按基层社发展、综合服务能力、经营设施投入产出、社有企业社会贡献、资金绩效评价五个因素和相应权重(0.2、0.2、0.2、0.15、0.25)计算分配各市、州转移支付资金6390万元。
二是采用特定法,按照“四个不脱”要求,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,安排“三州”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资金300万元,每个州各安排100万元。
三是根据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》(川委发〔2016〕22号)“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、棉花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”要求,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省级化肥和棉花储备政策性贴息,其中省级化肥储备贴息补助300万元、省级棉花储备贴息补助200万元。
四是按规定安排资金900万元用于应急救灾方面支出。